社体运协字[2012] 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行业体协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深入开展,调动各单位开展毽球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毽球运动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结合全国毽球运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毽球之城(乡、镇)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毽球之城(乡、镇)命名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全国毽球之城(乡、镇)命名办法
为规范中国毽球协会有关称号的申报工作,调动各单位开展毽球运动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种类
根据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分为“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城市”(乡、镇)、“中国毽球协会xx中心(基地)”、“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运动传统校”等。
二、命名标准
(一)申请“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城市(乡、镇)”或类似命名的单位须符合如下标准:
1. 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将毽球运动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活动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2. 群众基础好,经常性参与毽球锻炼的人口占本地常驻人口的10%以上;
3. 场地设施齐全,可供群众开展毽球活动的场地或场所超过20个,常年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
4. 重视毽球人才培养,具有20支以上的毽球队伍,具有一支能满足当地开展毽球活动的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5. 重视毽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工作,拥有毽球项目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0人以上,并积极参与毽球运动的推广与指导工作;
6. 每年组织本地区或跨区域毽球赛事两次(含)以上;
7. 组织过3次以上全国性毽球活动;
8. 毽球运动在当地的中小学中普遍开展;
9. 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教育,定期组织以毽球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
10. 成为中国毽球协会会员;
11. 各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可申报“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城市”称号,各区、县、乡镇可申报“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之乡”称号。
(二)申请“中国毽球协会xx中心(基地)” 或类似命名的单位须符合如下标准:
1. 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热爱毽球运动,领导重视,将毽球运动发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将毽球运动打造成本单位的特色项目;
2.毽球专业活动常规化;
3. 场地设施齐全;
4. 重视毽球人才培养,具有获得全国性毽球比赛前8名的毽球队伍或国家级及以上的等级裁判员、教练员队伍;
5. 重视毽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工作,拥有毽球项目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5人以上,并积极参与毽球运动的推广与指导工作;
6. 经常组织本地区或跨区域毽球赛事;组织过全国性毽球活动;
7. 对本地区或全国性毽球活动开展具有示范效应;
8. 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教育,定期组织以毽球或民族传统体育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
9. 成为中国毽球协会会员。
(三)申请“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运动传统校”或类似命名的学校须符合如下标准:
1. 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热爱毽球运动,领导重视,将毽球运动发展情况纳入本校发展规划,活动经费列入本校财政预算,将毽球运动打造成本校的特色项目;
2. 开展毽球运动5年以上;
3.场地设施齐全;
4. 具有专职的毽球教练员或裁判员;
5. 本校20%以上的学生参与毽球锻炼,每天不少于1小时;
6. 原则上在全国性毽球比赛中获得过前八名;
7. 重视毽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工作,并拥有毽球项目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8. 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教育,定期组织以毽球或民族传统体育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
9. 须为中国毽球协会会员单位。
三、数量
(一)“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城市”或类似称号,全国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之乡(镇)”或类似称号,全国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三)“中国毽球协会xx中心(基地)” 或类似称号,全国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中国毽球协会全国毽球运动传统校”或类似称号,每省(区、直辖市)原则上不超过5所;全国范围内不超过100所;
四、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突出特色,确保质量。
(二)按本办法“申请条件”,由该地区毽球组织、体育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逐级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毽球协会审批。
(三)中国毽球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专人赴申报地进行考察。
(四)授予称号。
五、检查评估
(一)已被命名的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毽球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或年审报告。
(二)中国毽球协会对已命名的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复检。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毽球协会有权收回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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