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毽球健身等级实施暂行办法
2010-03-24 10:10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毽球健身等级标准》的正确实施,公正、高效地审核、审批全国毽球健身等级称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毽球健身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毽球协会制定并发布,并将定期修订。

  第三条 中国毽球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范围内毽球健身等级标准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等级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各地等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等级标准证书、徽饰的监制和发放;

  (四)审批授予金毽级称号。

  第四条 等级标准的申报

  (一)各学校、企业、社区负责本区域运动员等级申报工作;

  (二)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手续

  1.申报时,本人须填写《全国毽球健身等级称号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参赛证明材料,可为比赛报名表、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3.上交本人2寸免冠照片3张;

  4.上交现等级复印件(不包括初级);

  5.缴纳等级证书及徽饰成本费用30元。

  第五条 审核与审批

  (一)申请初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毽球协会审批;

  (二)申请中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毽球协会审核后报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毽球协会审批;

  (三)申请高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毽球协会审核后报省(区、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毽球协会审批;

  (四)申请金毽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毽球协会审核后报中国毽球协会审批。

  (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毽球协会应于每年2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审核与审批工作,并将等级标准审批人数汇总逐级备案至上一级审批部门,直至中国毽球协会。报送时间:县(区)级为每年2月10日前;地(市)级为2月20日前;省(区、市)为3月1日前。中国毽球协会将定期发布。

  第六条 证书、徽饰

  (一)凡取得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徽饰。证书、徽饰由中国毽球协会统一制作。各审批部门除向申请等级的运动员收取统一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二)等级证书、徽饰由中国毽球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和发放,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授权单位,由中国毽球协会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授权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授权部门代为行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授予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一)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三年未达到晋升或未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等级称号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毽球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