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 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建立规范系统的群众毽球锻炼标准,调动群众参与毽球运动的积极性,增强人民体质,特制定本等级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毽球爱好者。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毽球协会主管,地方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毽球协会、各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部门及高等体育院校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毽球健身等级标准与全国毽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致,拥有同等效力,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毽级、高级、中级、初级。
第四条 全国毽球健身等级标准采取积分制,按年度计算日积分与赛积分总分,以积分多少评定等级。积分办法如下:
(一)日积分
每人每天踢毽不低于1000个或踢毽球不少于1小时,计1分,全年满分为150分,多踢不计入总分。
(二)赛积分
1.一年内,参加县(区)级毽球(花毽)比赛,一次积10分;参加地(市)级毽球(花毽)比赛,一次积20分;参加省(区、市)级毽球(花毽)比赛,一次积30分;参加国家级、国际级比赛,一次积40分。
2.同一级别赛事积分可最多累积五次。
(三)等级的晋升
1.凡年度积分达到200分者,可申请授予初级称号;
2.连续二年积分累积达到500分者,可申请授予中级称号;
3.连续三年积分累积达到850分者,可申请授予高级称号;
4.连续四年积分累积达到1200分者,可申请授予金毽级称号。
(四)其它
1.在等级晋升期间,如某年未达到等级积分标准,则该年度积分清零,但保留原有等级资格。
2.可允许最多为一年的断档期(该年未申请或未达到标准),第二年可继续按照原标准申请相应等级。如仍未申请或未达到标准,第三年申请时,需在原积分标准基础上上浮50分。如三年后再申请,则需重新从初级称号开始申请。
第五条 证书、徽饰
(一)证书由中国毽球协会统一设计、制作;
(二)徽饰由中国毽球协会统一设计,指定专门厂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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