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毽球协会章程
2005-01-11 06:18

中国毽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毽球协会简称中国毽协。英文为“CHINESE SHUTTLECOCK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毽球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毽球协会组成,是自愿结成、非盈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毽球组织。本协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毽联并参加国际毽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毽球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毽球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我国的毽球、花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毽球运动水平,推动毽球、花毽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人民创造的踢毽运动逐步推向世界,为世界体育运动作贡献;增进与各国毽球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毽联和亚洲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毽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毽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毽球协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毽球运动的发展,提高毽球运动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毽球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管理、宣传和普及毽球活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毽球运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毽球与花毽运动技术水平,为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贡献。

()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毽球协会的友谊。

()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毽球比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毽球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拟定有关毽球管理制度、比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负责组织毽球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毽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负责组织和协调毽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

()根据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毽球比赛。

()监督、指导、开展与发展毽球运动的经营活动,为毽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毽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该团体系合法组织,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毽球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由常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协会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毽球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毽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委员;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自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闵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的1/3)。第二十二条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熟悉毽球业务,在毽球界有较大影响;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行使法人代表赋予的各项权利;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毽协设立以下专项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花毽与少年委员会

()科研与器材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各专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秘书处报主席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会费收入;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